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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670崔琪与周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琪,周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670号原告:崔琪,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云,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旋,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崔琪与被告周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崔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旋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琪撤诉。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崔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