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670崔琪与周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琪,周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670号原告:崔琪,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云,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旋,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崔琪与被告周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崔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旋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琪撤诉。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崔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