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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伟平、张华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平,张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平,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张华文,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李伟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文履行该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调解,张华文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给李伟平货款400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调解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华文所有的房产。现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华文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公安部门等财产状况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难以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李伟平的本案债权暂未能受偿。因被执行人张华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李伟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执行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4执8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