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汤有强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有强,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汤有强。被执行人:李伟。本院在执行汤有强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伟支付申请执行人汤有强执行款182500元及利息。在法定执结期限内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