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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65号移送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铸,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铸罚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