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陆某某,宋某某,项某某,左某某,余某某,高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57号被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陆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项某某,男。被执行人左某某,男。被执行人余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2刑初226号生效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武某某、陆某某、宋某某、项某某、左某某、余某某、高某某、陈某诈骗罪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某某、陆某某、宋某某、项某某、左某某、余某某、高某某、陈某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我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