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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8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郑青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郑青彦,彭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26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霞、彭荣,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郑青彦,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西平县,被申请人:彭花,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郑青彦、彭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青彦、彭花名下共计价值426294.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青彦、彭花名下共计价值426294.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XX人民陪审员徐汉忠二O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俊速 录 员 杜    文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