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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389号被执行人: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物资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吴正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业务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一案,执行标的系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皖16执365号一案诉讼案件即(2016)皖16民初42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为提高执行效率,两案应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本院(2017)皖16执365号案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蒋祥东执行员  冯 华执行员  梁绍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