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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梅芳、张志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芳,张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梅芳,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志宏,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梅芳与被执行人张志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7273元,已履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志宏所有的楼房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能以顺利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