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建福与郭红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福,郭红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521号原告李建福,男,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郭红月,男,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福诉被告郭红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福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