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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建福与郭红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福,郭红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521号原告李建福,男,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郭红月,男,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福诉被告郭红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福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