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雪瑞商业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雪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045号原告: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D7G27P,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08号3幢509室。法定代表人:郭朝官,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姜雪瑞,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雪瑞商业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