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王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644号申请人:王文学,男,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丽娜,女,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文学申请执行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文学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王丽娜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6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