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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潘培广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培广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873号罪犯潘培广,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刑终字第0012号判决对被告人潘培广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潘培广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潘培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培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潘培广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培广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培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刑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