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阳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谢有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天基建材有限公司,谢有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166号原告南阳天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68867990X。法定代表人黄廷强,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于海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谢有社,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南阳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有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南阳天基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谢有社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谢有社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适用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天基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191元,退还原告南阳天基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