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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章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克坤与黄义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坤,黄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章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坤,男,194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义飞,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章民四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义飞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号X栋X单元XXX室,杂间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