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章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克坤与黄义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坤,黄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章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坤,男,194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义飞,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章民四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义飞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号X栋X单元XXX室,杂间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