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飞、洪湖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洪湖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飞,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洪湖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茅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卢仰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黄飞与洪湖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3日对洪湖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位于江城国际、豪庭项目中1号楼1单元1-901、1-1001、1-1101房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洪湖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100万元,现申请解除江城国际、豪庭项目中1号楼1单元1-901、1-1001、1-1101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黄飞同意解除三套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湖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茅江大道江城国际、豪庭项目中1号楼1单元1-901、1-1001、1-110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慧敏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盛 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