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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韬,刘璇,陈星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134号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奎文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MA3C85PXXY。负责人:刘广众,董事长被申请人:陈韬,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刘璇,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陈星旭,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韬名下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5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星旭在微山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工资1000000元予以冻结,以及对被申请人陈星旭名下的位于微山县金源别墅小区二号楼的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查封价值为500000元,以及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星旭名下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76877.24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璇在微山县昭阳卫生院的工资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韬名下的鲁H×××××车辆,查封价值为5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星旭在微山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工资1000000元。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星旭名下的位于微山县金源别墅小区二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查封价值为500000元。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星旭名下的鲁H×××××车辆,查封价值为76877.24元。五、冻结被申请人刘璇在微山县昭阳卫生院的工资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