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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刘国保诉周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保,周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22民初681号原告:刘国保,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周斌(曾用名周彬),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刘国保与被告周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6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8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1年-2003年欠原告挖掘机工程款4.8万元,分别于2013年给付原告2万元,2014年给付1万元,并于2015年10月18日为原告出具剩余1.8万元欠条,并承诺2015年底返还,但被告未履行承诺,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合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雇佣被告从事挖掘机施工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足额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未履行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未约定给付期限及利息,故原告逾期利息的请求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国保欠款1.8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公告费690.00元,由被告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承军审 判 员  赵连山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