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执行邮政银行镇坪支行与师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师永,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镇坪支行)。住所地:镇坪县。负责人:周某某,男,系邮政银行镇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师永,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7日,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坪县。法定代表人:师永,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邮政银行镇坪支行与师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师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永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91005.13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97元,申请费426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师永未自动履行。2017年9月20日,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师永于2007年4月20日在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个人独资企业: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注册号:612428100000701,法定代表人:师永,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日,本院依法追加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14年1月16日的借款本金171957.58元及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4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119047.55元及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本院查到被执行人镇坪县兴隆客运有限公司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镇坪县兴隆客运有限公司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内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洪康审判员 赵永鑫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