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光清与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清,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光清,男,1953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德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光清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光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全光根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宸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