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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商)初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宇航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航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7832号原告: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银河盛通建材市场内一层A11-2、A15-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生,总经理。被告:北京华宇航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广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广茂,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宇航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张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乐成、刘雅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雪生,被告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广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宇公司给付工程款17150元、后期三年维护费用22050元、配件费用940元共计40140元;2.华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6日,科技公司与华宇公司签订《数字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为华宇公司安装数字监控系统,工程款24500元,进场前甲方付款30%完工后一礼拜内付清尾款,未约定夜视效果。电子产品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出现问题免费维修,因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低于市场价,工程款中不包括人工费和施工费,故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了需交纳3年的维护费,其实质是让华宇公司分四年给科技公司工程款让科技公司收回成本。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9日进场安装,7月16日竣工,竣工当日华宇公司对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签字。后华宇公司说夜视效果不好,亦不同意更换其他设备,故要求科技公司安装红外线补光灯,产生配件费940元。因华宇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故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华宇公司答辩称其尚欠科技公司工程款17150元,因摄像头夜视效果不好,故未给付该工程款,其没有要求科技公司安装红外线补光灯,因华宇公司要求科技公司解决夜视效果问题,科技公司自行安装的红外线补光灯;对于合同约定的后期维护费,如果后期科技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就给维修费,没有维修就不给维修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华宇公司对科技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科技公司对华宇公司提供的往来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科技公司作为乙方与华宇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数字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确定数字监控点位为12个工程总价(含税17%)2450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圆整),安装调试完成后,剩余款在一礼拜内结清给乙方。付款方式,进场前甲方付款30%完工后一礼拜内付清尾款;二、设备及材料清单包括:stjt数字200w超清摄像机*5台,stjt数字200w超清录像机球机7台,希捷硬盘4T三块,TP千兆交换器16口一台,电源适配器12个,超五类屏蔽网线加电源线,支架7个,线管,水晶等安装所需的其他辅材等;三、乙方提供的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且附带检测报告合格证等,安装调试合格后质量壹年,甲方如没付清工程款,所有设备及线材所有权属于乙方;四、安装工期为8-10天,施工时间由甲乙双方确定,安装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协商解决;五、安装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予以补偿;六、乙方安装甲方要求达到清晰度200w,远程可视功能,录像存储功能;七、后期维护费用按15%每年;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均认可合同清单中第八项液晶电视没有安装,第十项没有安装,第十六项机柜是华宇公司自行购买;科技公司称是华宇公司要求只安装一台电视机,另一台电视机当做电视用,对于第十六项,科技公司称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机柜钱200元。华宇公司认为产品夜视效果不好,申请鉴定,鉴定监控画面在夜视模式下,部分摄像头画面显示中间不清楚,其余部分不可视。双方协商选择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现场勘查后出具鉴定方案,华宇公司不同意该鉴定方案,亦不同意交纳剩余鉴定费用。2015年11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去现场勘查,华宇公司称对于回放的画面,部分时间段呈现出的画面是黑白色,现经科技公司调试,虽然画面是黑白色,但不影响其看画面;科技公司称对于夜视画面,价格不同导致夜视效果不同,且华宇公司是否换过球机、是否另行操作都不确定。2015年12月30日,法院组织双方去现场核实情况,科技公司将第八项液晶电视安装完毕,但未找到延长器及网线,科技公司称其可以提供网线,但必须有延长器,其已经将延长器交付给华宇公司,且在现场发现了延长器的说明书,华宇公司称其没有收到过延长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华宇公司辩称夜视效果不好,因《数字监控系统安装合同》未约定夜视效果,且在2015年11月12日的现场勘查中,华宇公司明确表示经科技公司调试,虽然摄像机回放的画面是黑白色,但不影响画面,故对华宇公司以夜视效果不好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材料清单中的机柜,双方均认可系华宇公司购买,科技公司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机柜部分的费用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延长器,科技公司称已经交付给华宇公司,华宇公司不予认可,科技公司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科技公司应对其已向华宇公司交付延长器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科技公司不同意另行给付延长器,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主张的工程款中应扣除延长器部分的费用385元。对于合同约定的后期维护费,科技公司称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低于市场价,后期维护费实质上是让华宇公司分四年给科技公司工程款让其收回成本,华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后期需要科技公司维修才给相应的维修费用,双方说法不一,科技公司称约定涉案维护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剩余工程款22050元,华宇公司亦不认可是剩余工程款,因合同中已约定工程款总价,故本院对科技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科技公司主张的配件费940元,科技公司称是其按照华宇公司的要求安装红外线补光灯所产生的费用,华宇公司认可科技公司安装了红外线补光灯,但不是其要求的,因科技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配件费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华宇航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16565元;二、驳回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2元(已交纳),由北京华宇航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000元,由北京华宇航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2500元,剩余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欢人民陪审员  王乐成人民陪审员  刘雅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