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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守国与徐堂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守国,徐堂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951号原告:叶守国,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徐堂保,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叶守国与被告徐堂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叶守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守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守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守国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