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1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9号珉旖大厦B座2009号房。法定代表人:盘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