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委赔监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仕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仕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川委赔监78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徐仕琼,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凤溪大道中段91号。法定代表人:马宁利,该院院长。申诉人徐仕琼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川01委赔26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徐仕琼申诉称,被申诉人捏造了申诉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枉法裁判、执行错误;申诉人在刑事拘禁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虐待;被申诉人执行刑罚一年三个月之后,决定监视居住至今未依法解除监视居住,侵犯了申诉人的人身权,请求撤销原决定,依法予以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诉人对被申诉人作出的(2013)温江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徐仕琼在刑事诉讼期间称遭受刑讯逼供及虐待,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诉人称被申诉人对其实施监视居住违法,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徐仕琼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徐仕琼的赔偿申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