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67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7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74249643-9。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兵,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宁,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5461237-X。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南摆宴街鸿利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2931356-2。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组织机构代码60824813-5。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海宇,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周秋琦,女,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52800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114488.89元、罚息17173.33元、复利215.0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二、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528117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28130元、罚息485元、复利6.8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三、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890920152814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67459.57元、复利15.34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的复利。四、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8909201528147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61572.62元、罚息8050元、复利99.1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五、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256000元。上述第一至五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市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02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8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州市彩香路5号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26室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53万元、35万元、34万元、34万元和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04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55号2幢、55号201、59号4幢房屋以及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38号星海御景园A区23幢103、25幢102、26幢101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24万元、332万元、704万元、158万元、158万元和2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55号、55号201、59号4幢土地使用权以及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38号星海御景园A区23幢103、25幢102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30万元、7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十一、陆海宇、周秋琦对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十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7.30元,合计诉讼费150178.3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3元,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175.30元,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对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州市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02室房产和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州市彩香路5号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26室房产和苏州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04室房产(×××)和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55号2幢、55号201、59号4幢房屋以及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38号星海御景园A区23幢103、25幢102、26幢101房产和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55号、55号201、59号4幢土地使用权以及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38号星海御景园A区23幢103、25幢102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了评估{详见吴江吴地(2017)房估字第307-3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拍卖等程序,现正在处置之中,尚需时日;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不知下落也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0703871.0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步全赢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一斐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