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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红霞、朱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朱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邱明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启东,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王红霞与被执行人朱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朱启东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借款50000元,于2017年的6月30日前归还7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72000元,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44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启东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虎林路800弄96号102室不动产,该不动产系被执行人朱启东与案外人宋晓微共同共有。申请执行人已起诉案外人宋晓微,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不执行上述房产。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产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