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安镇万字塑料制品厂与上海革信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新安镇万字塑料制品厂,上海革信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安镇万字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范永泉。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革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东海村镇南2208号B区。法定代表人黄飞。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安镇万字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上海革信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885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判决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21执14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