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富燕、马敏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燕,马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富燕,男性,1970年2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敏祥,男性,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富燕与被执行人马敏祥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敏祥买卖合同纠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富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员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将被执行人马敏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进行惩戒,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代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陈国超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