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极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极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133号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极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杨祥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极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极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有商铺租金127312.84元、管理费29360.56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的电费1041.32元、门禁卡押金200元、滞纳金、律师费5800元、案件受理费1829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