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执9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志祥、倪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祥,倪嫣,候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2执952-1号申请执行人:谢志祥,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倪嫣,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候成清,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谢志祥、倪嫣与被执行人侯成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89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签定和解协议,约定按期还款,本次履行到位2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2执9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