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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陈国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陈国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7795号原告:张淑娟,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丹,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枢,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张淑娟诉被告陈国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淑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淑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何庆波审判员  邓晓燕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