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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忠明与周袁倩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明,周袁倩,徐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461号原告:唐忠明,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袁倩,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徐鹏,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明与被告周袁倩、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忠明负担。审 判 长  周致余人民陪审员  彭明鑫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