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银,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纯,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3.30718万元、执行费139433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刘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