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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许新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321号被执行人许新月,住湖南省平江县。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诉许新月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新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汨罗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新月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新月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新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