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韦汀、刘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韦汀,刘家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185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1号广西发展大厦东楼一层、第八层至第十二层。法定代表人:曹亮,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轶,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靖雯,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汀,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白山县。被告:刘家春,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韦汀、刘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东人民陪审员 张均艳人民陪审员 陈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