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6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海芳、蔡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芳,蔡杏云,陈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芳,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杏云,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小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97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芳与被执行人蔡杏云、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波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小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