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啸、多伦县利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啸,多伦县利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31民初1208号原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盆窑村。法定代表人李克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啸,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委托代理人赵中国,内蒙古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多伦县利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向阳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仙,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啸、多伦县利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李强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