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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侯书宁与王宪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书宁,王宪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40号原告:侯书宁,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谢红超,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宪林,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书宁诉被告王宪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书宁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书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书宁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