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浩与郭德军、任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郭德军,任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张浩,襄阳市人。被执行人:郭德军,襄阳市人。被执行人:任爱珍,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浩与郭德军、任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欠款160余万元,余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德军、任爱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申请人张浩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