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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浩与郭德军、任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郭德军,任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张浩,襄阳市人。被执行人:郭德军,襄阳市人。被执行人:任爱珍,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浩与郭德军、任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欠款160余万元,余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德军、任爱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申请人张浩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