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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攀蒋金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1622号被罚款人:蒋金有。本院在执行张攀与蒋金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蒋金有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蒋金有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10月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