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攀蒋金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1622号被罚款人:蒋金有。本院在执行张攀与蒋金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蒋金有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蒋金有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10月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