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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肖云华与丁金勇、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华,丁金勇,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978号原告:肖云华,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方,云南政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金勇,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被告: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住曲靖市前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陈家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肖云华诉被告丁金勇、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肖云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云华以其与被告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合法正当,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