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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吴明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137号申请人: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住所地利辛县胡集镇高圩地姜小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RWPK8E(1-1)。法定代表人:姜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5766W(3-4)。法定代表人:徐德成。被申请人:吴明淏,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与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吴明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托管的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予以冻结、对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D×××××陆地巡洋舰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皖D×××××雅阁牌汽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吴明淏所有的房产(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99弄2号306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沪(2016)徐字不动产权第0024**号,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金色大地透天商铺C215(C15)和C216(C16)、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6765号和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6774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对被申请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托管的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二、立即对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D×××××陆地巡洋舰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皖D×××××雅阁牌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三、立即对被申请人吴明淏所有的房产(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99弄2号306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沪(2016)徐字不动产权第0024**号,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金色大地透天商铺C215(C15)和C216(C16)、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6765号和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6774号)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利辛县胡集镇隆兴新型材料厂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森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