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黄春勇、吴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勇,吴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勇,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干部,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赣1024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国良所有的位于崇仁县××镇西郊路××房产××套(房产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的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请执行人��国良所有的位于崇仁县巴山镇西郊路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