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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黄春勇、吴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勇,吴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勇,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干部,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赣1024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国良所有的位于崇仁县××镇西郊路××房产××套(房产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的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请执行人��国良所有的位于崇仁县巴山镇西郊路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