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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艾青玉、顾美兰等与裴夫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青玉,顾美兰,邱桂丽,艾磊,艾涛,裴夫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943号原告:艾青玉,男,193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顾美兰,女,194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邱桂丽,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艾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艾涛,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伟、郑传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裴夫洋,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6号中科软件园A区。负责人:王磊,总经理。原告艾青玉、顾美兰、邱桂丽、艾磊、艾涛与被告裴夫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青玉、顾美兰、邱桂丽、艾磊、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青玉、顾美兰、邱桂丽、艾磊、艾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