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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会炎与李晓朋、丁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炎,李晓朋,丁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93号原告:刘会炎,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李晓朋,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丁晓燕,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原告刘会炎与被告李晓朋、丁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李晓朋已将定金及违约金共计1.6万元给付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