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耿峰与朱玉龙、柳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峰,朱玉龙,柳艳霞,象山弘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210号原告:耿峰,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朱玉龙,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被告:柳艳霞,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象山弘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朱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峰诉被告朱玉龙、柳艳霞、象山弘瑞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玉龙、柳艳霞、象山弘瑞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峰负担。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