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曾碧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川1028刑初21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碧财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碧财,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碧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劲、被告人曾碧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碧财以4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了用射钉枪非法改装的枪支一把及子弹70余发、铁砂子若干,用于打鸟。平时被告人曾碧财将该枪支存放于自己家卧室的床顶上。2017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曾碧财非法持有枪支,遂前往其家中进行调查,并从其家中搜出用射钉枪改造的枪支一把,子弹71颗,铁砂子一瓶(0.17千克)。公安人员立即对被告人曾碧财进行传唤,被告人曾碧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碧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曾碧财的户籍证明、隆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曾碧财的供述及指认笔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碧财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碧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碧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四个月;二、火药枪一支,射钉弹71颗、钢弹1瓶(0.17千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欣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