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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毛安诉罗庚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毛安,罗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李毛安,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罗庚生,曾用名罗根深,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李毛安诉罗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