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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胡向华与陈明均、刘玲、周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向华,陈明均,刘玲,周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683号原告:胡向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陈明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周梦,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胡向华与被告陈明均、刘玲、周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胡向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向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胡向华负担。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冉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