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胡向华与陈明均、刘玲、周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向华,陈明均,刘玲,周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683号原告:胡向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陈明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周梦,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胡向华与被告陈明均、刘玲、周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胡向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向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胡向华负担。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冉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