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游德林与徐运、邱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德林,徐运,邱桂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473号申请人:游德林,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居民,住谷城县。被申请人:徐运,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谷城县。被申请人:邱桂芝,女,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居民,住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德林与被告徐运、邱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游德林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运、邱桂芝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予以财产保全,并以担保人XX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游德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运、邱桂芝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或者不动产。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心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