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路传付与路传军、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传付,路传军,吴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21号原告:路传付,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路传军,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巧平,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路传付诉被告路传军、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路传付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传付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传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传付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